近日,敦化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王某某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销售的假药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某,1940年生人,接近耄耋之年的他在2018年11月某日,在敦化市某性保健品店内,以200元价格向彭某销售3盒“九色鹿生精片”和1盒“强劲伟哥”。经鉴定,该两种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通过非法渠道从他人手中购进假药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宣告缓刑。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我国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看出,如果生产、销售假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是有其他严重情节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如果致人死亡或是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切勿因一己私利违法生产、销售假药,否则将触犯刑律罪责难逃。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详细查看药品的生产厂家是否有国药准字标识等信息,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药品,擦亮双眼,远离假药。
通讯员:王鸿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