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一男子周某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经二进宫的他,依然屡教不改,盗窃“成瘾”,2020年12月,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没“快活”多久的周某,又一次因盗窃领刑入狱。
敦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于2020年8月,先后五次在敦化市某处,趁无人之机,盗窃水池子内四条金鱼、笼子内两只灰色信鸽、某家院内一只黄色马犬、某施工队配电箱处一个公牛插排、一块卡西欧手表,分别价值人民币40元、100元、150元、5元、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9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信鸽、马犬、手表、插排归还给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在当下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有付出就会有回报,然而依然有人投机取巧,以盗窃行骗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讯员:王鸿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