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受伤 谁负责?

时间:2024-04-19 来源:敦化视界

高高兴兴去超市购物,却意外遭受伤害,由谁负责?近日,上海一超市内,一女子乘坐自动扶梯时,半截身体被“卷入”电梯,经过30多分钟的紧张救援,女子被救出后正在ICU诊治。

法官说法:

超市作为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对依法对进入其超市内的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公共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高于一般非经营场所。作为经营者,对于进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包括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做出明显的警示,以积极的作为承担经营者应有的保障义务。

除此以外,对进入超市内的消费者造成相应人身损害的,超市经营者、管理者也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及优质的服务,出了安全事故要正确面对,要及时赔付,消除影响。同时,各位消费者也应注意,超市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消费者在购物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消费者为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亦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姜丽)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