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滋事 “醉”责难逃

时间:2024-04-18 来源:敦化视界

亲朋好友聚会“小酒怡情”无伤大雅,但酒后闹事,逾越法律红线,最后得到的只能是冰冷的“银手镯”。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刘某在醉酒后,多次无故使用拳脚殴打小区保安王某,且在其动手期间,将监控室内的电脑显示器推倒,并无故殴打另外多名保安。后回家取了刀具继续报复保安时,将派出所辅警刘某打伤。后被到场民警当场夺下刀具并抓获。

刘某酒醒后,对自己的无故滋事伤人行为悔恨不已,并对受害人表示由衷歉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多名受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刘某本人与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多名受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服判息诉,对自己酒醉造成他人受伤的行为十分懊悔愧疚,表示以后会适度饮酒,不再冲动行事。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条链接: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聚会免不了要喝酒,酒桌上应时时牢记要文明健康饮酒,同饮者也应当互相照顾,规劝不当举止。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被公安询问时,辩解自己当时喝多了,记不清自己都做了什么。法官在此提醒,醉酒从来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醉酒后实施违法犯罪同样会“醉”责难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做好自我约束,规范自己行为,适度健康饮酒,争做文明使者。(姜丽)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